关于严禁手机入校园的通知
为保护学生视力,让学生在学校专心学习,防止沉迷网络和游戏,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,教育部于近日印发了《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》,《通知》要求,中小学生原则上不得将个人手机带入校园。省市教育主管部门也印发了相关内容的文件通知。为落实文件精神,我校特制订相关工作方案并提交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审议通过。具体如下:
1.原则上,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电子产品进校园。学生因极特殊原因需要带手机进入校园,需由监护人到校说明情况并递交申请书,经班主任及年级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带入校园,但禁止带入课堂。获准携带手机入校园的同学,要主动将手机交至班主任暂管,使用时向班主任申请,使用后及时返还至班主任。
2.学校将不定期开展关于学生携带手机的检查活动,对发现不按要求携带手机的学生扣除量化40分,严重警告,全校通报,取消该生本学年评优选先入团资格,违纪情况记录在“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”。对于私自携带手机或准许携带后不按要求使用手机的同学,学校将没收手机代为暂管,待学生毕业后,家长到学校领取手机。
3.学校艺术节、运动会等大型活动,禁止学生携带手机进入校园,班主任可安排班级宣传员携带相机负责活动拍照。
4.学校将安装公用电话供学生们使用。同时,将向家长公布班主任联系方式,以备家长与学生联系。
小贴士
管控手机,家长要以身作则。不要在孩子面前长时间使用手机,陪伴与交流,要比冰冷的手机屏幕更重要。
健康向上的爱好,是学生远离手机的关键。学乐器,阅读,体育锻炼,看电影,听音乐,周末郊游,假期旅行......这些健康的生活方式难道不比沉迷手机更好吗?不要一味地将孩子困在书本、作业中,否则,孩子唯一的消遣或许只剩下手机。
大禹治水,贵在疏通。针对已沉迷手机的孩子,以适当奖励的方式逐渐减少孩子使用手机的时间,要比“一刀切”更容易让孩子接受。
家校合力,事半功倍。家长要绝对支持学校针对手机管理以及其他纪律管理的相关规定,以学校的群体效应带动自家孩子的个体思维。
——四平市第一高级中学政教处
关于公布四平市第一高级中学
《学生不雅行为违纪行为处理量化表》的通知
教育部公布的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》已于3月1日正式施行,《规则》中规定,“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,依法制定、完善校规校纪,明确学生行为规范,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。”基于此,我校结合《四平市第一高级中学学生行为规范手册》并广泛征询班主任、家长代表、学生代表意见,制定此量化表以完善校规校纪,此量化表已提请家长委员会代表审议并通过,现予以公布。
量化说明
条例一:累计至20分,班级内口头警告;累计至40分,严重警告处分,年级通报;累计至60分,记过处分,全校通报;累计至80分,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,全校通报;累计至100分,勒令退学处分,全校通报。凡分值达60分,可酌情停课3—7个教学日,评优选先入团等一票否决。
条例二:触犯“一”至“五”条例且不满40分的学生,可在学期末向班主任提出申请,班主任可根据该生在校、在班表现酌情清除部分分值;分值在40分及以上或触犯“六”至“十一”条例的学生,考核期直至高三毕业,若毕业前表现优异,可通过班主任提交申请撤销相应处分;若毕业前分数累计到一定值,则按“条例一”进行相应处置并录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。
注:相关规定及赋分学校将根据施行情况进行合理性更改,或与此表格不同。
关于成立校规校纪执行及申述委员会的通知
为了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营造良好教育生态,落实教育部颁布的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》,让教育惩戒须有法度、有力度、有尺度、有温度,现结合学校实际,成立我校校规校纪执行及申诉委员会,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。具体如下:
一、组织机构
组长:苏亚利
常务副组长:侯延山
副组长:白娥、刘德利、孙国民
组员:陈卓、纪晓明、闫岐、李景志、法制副校长、家长委员会代表、学生代表
职责: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,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,对存在争议的惩戒措施、家长或学生提出申诉的惩戒措施予以审议。
二、申诉制度
第一章 总 则
1.根据依法治校的原则,认真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,确保学生在校的合法权益,特制定本制度。
2.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》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存在异议的,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。
3.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就读的全体学生。
4.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坚持严肃、认真、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,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、公正、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,做到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定性准确,程序合法。
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
1.申诉的内容:
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》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,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。
2.申诉的提出:
学生于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可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。
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,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。
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(包括姓名、班级、联系方式等,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,要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),申诉的请求,事实与理由,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、法规依据、提出申诉的日期,申诉人签名等。
3.审查受理:
申诉委员会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,一周内进行审查,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:
①予以受理,并组织工作小组并告知申诉人;
②不予受理,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告知申诉人,并说明理由,作好记录;
③申诉材料不齐备,限期补正。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。
申诉期从受理之日算起。
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
1.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,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决定受理申诉后的三十日内,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,作出处理决定,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,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。
2.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,区别不同情况。作出下列决定:
①原处理决定正确的,维持原处理决定。
②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或者处理明显不当,需要变更或撤销原处分决定的,由申诉委员会重新研究决定。
3.在申诉期间,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4.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,学生或监护人可以撤回申诉。要求撤回申诉的,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。学生撤回申诉的,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再次申诉。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,可以停止受理工作。
5.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,学校应当组织听证。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,能够诚恳认错、积极改正的,可以经过执行委员会审议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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